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意见出台
日期:2009-08-31 00:00:00  浏览量:   信息来源:


国家海洋局积极应对当前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严峻形势

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意见出台

日前,国家海洋局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

该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系统总体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而随着国家将石化、钢铁等重点产业向东部沿海转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力度加大,海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增强,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以及抵御海洋灾害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该意见强调,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从4个重点方面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一、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要编制海洋生态区划,作为海洋产业布局、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的主要依据;国家海洋局将修订出台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制定出台 《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办法》及相关标准。二、加强海洋生态监督管理。继续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工作,建立完善行政管理、海洋监测、行政执法及保护区管理等海洋生态监控综合机制,努力将各项生态调控措施落到实处。三、加快推进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选划建设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迅速填补海洋生态保护的空白点,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类型齐全、管理完善的海洋保护区体系。四、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和建设工程。在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外来物种入侵区、海岛、气候变化影响敏感区等区域实施一批典型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措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初步恢复。

该意见要求从3个方面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保障措施。第一,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沿海地区各级政府要把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把海洋生态保护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不断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支出纳入预算。第二,建立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支撑体系。各类海洋科研监测机构应把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作为重要技术领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第三,创造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海洋生态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转变人们的消费模式、传统观念和行为习惯,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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